1 总则
1.1为保证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C)开展认可工作的公正性,为维护申请认可和获得认可的机构与有关人员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相关组织与个人对CNASC与认可有关的决定和事项申诉、投诉与争议的提出和CNASC对申诉、投诉与争议的处理。
1.3 CNASC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工作中应保持客观公正,并对相关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1.4 CNASC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时采取回避制度。与申诉、投诉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不得参与对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 申诉
2.1 申诉是申诉人对CNASC的认可或与认可决定有关的事项而提出的正式的不满表示。
2.2申请认可或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和与CNASC认可决定有关的组织与个人对CNASC受理认可申请决定、初次评审、监督评审和复评的结论以及CNASC做出的认可批准和暂停、撤销/注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或投诉处理决定持有疑义时,均可提出申诉。
2.3 CNASC受理申诉的时效期间为自发出认可决定或相应通知之日起30天。
2.4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CNASC办公室。
2.5 CNASC办公室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天内,应将该申诉提交CNASC,由其成立专门委员会以调查取证、召集会议等方式进行判断处理。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2个月内,CNASC专门委员会应做出裁定处理意见,经CNASC主任批准后,将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C办公室和申诉人。CNASC办公室自收到裁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执行该裁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申诉人。
2.6申诉处理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7申诉人对申诉处理的结论持有疑义,可直接向授权CNASC从事认可及相关活动的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或国家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上诉。
3 投诉
3.1 投诉是投诉人对CNASC、CNASC已认可的机构或已获认可机构认证的组织就与其认可认证有关事宜提出的正式的抱怨意见。
3.2 相关组织和个人均可对CNASC派出的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评审人员和CNASC工作人员的道德、行为、能力以及CNASC与认可有关的工作和获得CNASC认可的认证机构的OSHMS、认可业务范围以及经CNASC 认可的机构所认证的组织的OSHMS等问题提出投诉意见。
3.3 CNASC受理投诉的时效期间为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
3.4 投诉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CNASC办公室。
3.5 CNASC办公室指派工作组/专门人员对投诉意见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投诉后的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通知投诉人对投诉的处理情况。
3.6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论持有疑义时可提出申诉。
4 争议
4.1 争议是提出人对CNASC或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或其认证的组织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提出的正式不同意见。
4.2 争议的双方、相关组织和个人均可在相关事项发生后30天内对符合本规则4.1条的任何事项提出争议。
4.3 争议意见可以书面、口头、电话等各种正当的方式向CNASC办公室表示。
4.4 CNASC以调查调解、仲裁等方式对争议进行处理。
4.5 CNASC办公室自接到争议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以同样的方式向争议提出人做出答复。争议的双方应执行CNASC办公室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