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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地掌握我市污染源排污情况,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列入申报登记的范围。

国家确定的十二种总量控制污染物应列入申报登记的必报内容,即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废气中的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申报登记的事项包含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排放情况;

(二)国家确定的12种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污染治理状况;

(四)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

(五)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

(六)按流域、区域、行业汇总数据。

第四条 申报登记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组织。

第五条 申报登记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发放申报登记表及有关参考资料;

(二)对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进行指导;

(三)组织申报单位的填报人员填写申报登记表;

(四)对上报的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填报的数据规范、准确、详细和完整。对未按时或未如实申报的限10个工作日内改正;

(五)对完成排污申报登记,并通过审核的排污单位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六)汇总申报登记表、建立档案和动态数据库。

原始申报登记表正本应存入工业污染源各企业档案中,副本应装订成册。申报登记有关文件应齐全,目录、索引清晰。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份起对上年度申报登记的排污单位组织年审。对有排污变化的企业,及时变更申报登记内容,对新增污染源应组织补报。年审及变更工作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

第七条 每年完成申报登记工作后,应编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管理状况;

(二)总量控制的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概况;

(三)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行业的分布及污染概况;

(四)申报登记企、事业单位的概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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